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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佳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5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佳佑向債權人借款117,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6,5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32,75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