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佳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5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
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期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黃佳佑向債權人借款117,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8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6,5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32,75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