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朱怡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江文志、邱衍儒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強豐鮮味有限公司「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資料過院參辦。如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並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