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強豐鮮味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債 務 人 邱衍儒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562,53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36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7,90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