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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吳百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之居所地到院,並請載明相對人申請信用卡時,其所記載之居住地址為何,並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到院。(需可看出相對人居住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