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樺
債 務 人 吳百鈺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五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422元,及其中新臺幣56,85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