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柔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第2項載明「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陳柔婷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