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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黃靖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第2項載明「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黃靖雯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