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溫宸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64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12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