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2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舒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256元,及其中126,098元,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