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堂閔
一、
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①45,014元、②391元,及各自①民國114年8月1日、②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