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3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賴進茂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
清算人、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宏茂庭園有限公司「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