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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4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聲 請 人
上 一 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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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