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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4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易賢、張芙芸即張乾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滯納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僅有約定,自遲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遲延費用,及每月一期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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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