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陳易賢
張芙芸即張乾昭
一、
債務人陳易賢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0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易賢、張芙芸即張乾昭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58,76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款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狀所附分期
買賣契約書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本件得請求滯納金之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
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