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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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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相對人潘怡璇、涂桓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潘怡璇給付新臺幣(下同)9,804元部分,請提出本金9,804元及逾期滯納金1,0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求相對人相對人潘怡璇、涂桓桔連帶給付56,229元部分,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滯納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租購契約書僅有約定,自遲延繳款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遲延費用,及每月一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三、承上,請提出本金56,229元及逾期滯納金7,500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