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潘怡璇
涂桓桔
一、
債務人潘怡璇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980元。
二、債務人潘怡璇、涂桓桔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56,22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分期付款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潘怡璇給付9,804元,其中有關滯納金1,000元部分,
聲請狀記載請求112年1月15日起至同年2月15日止之滯納金,惟與聲請狀所附應收帳款明細不符;請求債務人潘怡璇、涂桓桔連帶給付56,229元,其中有關滯納金7,500元部分,聲請狀所附分期
買賣契約書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求
相對人潘怡璇給付9,804元部分,提出逾期滯納金1,000元之計算式。二、請求相對人潘怡璇、涂桓桔連帶給付56,229元部分,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滯納金之釋明文件」,
聲請人已於同年12月5日收受
上開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