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4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潘佳欣
潘佳斌
一、
債務人潘佳欣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8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1,500元、
違約金738元。
二、債務人潘佳欣、潘佳斌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45,54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10,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