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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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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潘佳欣  


            潘佳斌  


一、債務人潘佳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8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1,500元、違約金738元。
二、債務人潘佳欣、潘佳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5,54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10,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