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興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10,183元,及其中新臺幣99,77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