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3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逸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8,720元,及其中575,83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25,734元,及其中①24,049元、②95,988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