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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莊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美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查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7,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檢附有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