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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8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8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莊家銘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阮美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查狀載「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137,3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惟未檢附有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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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