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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李沇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李沇瀚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李沇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