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許玉佳
相 對 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中
鄭子妘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街00號二樓之0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霆升、鄭子妘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霆升、鄭子妘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算30年,狀附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減縮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債權人雖已提出對債務人張霆升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
惟上開催告函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且並未向債務人張霆升之所在地送達,亦無已向債務人鄭子妘催告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院
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又債權人亦未陳報已屆清償期之數額為何。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