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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57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孟維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原提出之影本無法看出 債權人及 系爭契約之各項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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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