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潘品孟、潘惠蓮等二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
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證據特別約定事項一載明:「於簽訂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
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
惟相對人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方,故如有
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