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5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鍾宛吟
黃韋勳
一、
債務人鍾宛吟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3,47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鍾宛吟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韋勳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