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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4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宛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
  ㈠債權人雖已提出有匯款予債務人之證明,匯款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甚或是買賣價金、贈與等皆有可能,是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如借據等)。
  ㈡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㈢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7,5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