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
聲請狀聲請人之印文係複印而來,故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正本(應於聲請狀正本上蓋章)。
三、請提出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