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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周釆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9,83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5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3,8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4,03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4,05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29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