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育典
潘閔祺
潘秀靖
一、
債務人潘育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4,23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075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潘育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閔祺、潘秀靖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