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0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永恩
送達處所:屏東縣○地○鄉○○村○○巷00號之00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