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00室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瑾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惟其僅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提供,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2月17日
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
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