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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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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債務 人  謝瑾蓉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00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瑾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惟其僅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提供,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12月17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未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