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94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沈柏宏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8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柏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