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余祥泰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8,033元,及其中34,552元自民國97年10月13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帳戶明細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97年10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