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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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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鳳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卡債權(即本金新臺幣30,143元)得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融資債權(即本金新臺幣21,060元)得自95年11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