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人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
經查,永星企業行為
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林愛即永星企業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人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
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提出有與相對人成立承攬
法律關係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與相對人分期償還工程款,且如未能依約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