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祺成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經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
聲請人已於114年12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