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9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吳宸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874元,及其中①9,850元、②3,16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2.98、②11.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