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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孟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15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86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182元,及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