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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佳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及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