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並重新陳報更正後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
㈠報案內容應記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
㈡報案(
當事人)簽名應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或出具委任狀,載明「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江建憲為代理人向警局報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