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