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
聲請狀內容,
系爭遺失
本票附表之到
期日記載為民國106年12月3日,
惟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面未載到期日,故請
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106年12月3日」或「未記載」。
二、另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掛失通知書
所載地址係「新北市樹林區」,惟所附送達回執記載「屏東縣九如鄉」,則
上開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發票人陳怡伶尚難確認,故請提出可釋明
止付通知書已合法送達發票人陳怡伶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向發票人屏東縣九如鄉之住址為送達之本票掛失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