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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內容,系爭遺失本票附表之到期日記載為民國106年12月3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面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106年12月3日」或「未記載」。
二、另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掛失通知書所載地址係「新北市樹林區」,惟所附送達回執記載「屏東縣九如鄉」,則上開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發票人陳怡伶尚難確認,故請提出可釋明止付通知書已合法送達發票人陳怡伶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向發票人屏東縣九如鄉之住址為送達之本票掛失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