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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豐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美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負責人姓名」所載「豐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邱美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