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
  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范靖羚」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