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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偉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
二、請確認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記載之①股票號碼99-NF-000000008-8至000000013-1,股票張數6張,股數600,000股、②股票號碼99-NF-000000022-2至000000030-1,股票張數9張,股數900,000股及③股票號碼99-NF-000000107-0至000000113-6,股票張數7張,股數700,000股部分,是否為亦為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如係,應提出系爭股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