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記載為「方哲誠」,通知人為「李承宥」,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或更
正本件聲請人為「李承宥」。
二、如聲請人欲主張票據權利,應提出通知人為「蔡政宏」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