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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李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名稱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38595-9
1
524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58055-0
1
27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38102-5
1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