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蘇主榮」)。 二、請確認聲請狀 當事人欄記載之「 受任人鍾惠玲」是否為本件之 送達代收人,如係,請 具狀陳明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