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榮」)。
二、請確認
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受款人欄記載「交臺銀代繳費用」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更正(
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