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12月8日之
陳報狀,聲請人更正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故請補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應如聲請人補正狀具狀人處之用印「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嘉榮」),
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於補正裁定時併為退還,更正後再陳報(銀行留存之
正本亦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